2009年,55岁的麦克唐奈尔(Bob McDonnell)当选为弗吉尼亚州州长。他出生于军人家庭,本人大学毕业后即参军入伍,在服役期间通过夜校研修了商业管理硕士学位。退伍后他选择了从政,通过选举担任了14年州议员和3年州司法部长,之后登上州长宝座。
弗吉尼亚是一个摇摆州,稍微偏向民主党。作为共和党人的麦克唐奈尔在该州的胜出被看作当年该党的一个伟大胜利。他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几年后竞选总统的热门人选之一。
麦克唐奈尔兢兢业业地担任了四年州长,颇有建树。弗吉尼亚州法律规定州长不得连任,就在他准备下台后去一所大学教书,同时准备下一步的政坛前程时,局势骤变,被揭发出受贿丑闻。结果他不仅与总统无缘,而且面临牢狱之灾。而他的困境不过是自己很不小心所造成的。
麦克唐奈尔夫妇有五个孩子。他夫人是家庭妇女,自己又一直在政府工作,因此家庭条件并不富裕。他就任州长时,家里已经在信用卡上欠下了几万美元的债务。他们试图投资房地产,也陷入困境。就职在即,夫人希望能穿得体面一点,不得不求助于当地的一位富裕商人威廉姆斯(Jonnie Williams)。后者出钱为她专门定制了一件华贵的夜礼服,由此得到在典礼上作为嘉宾坐在州长旁边的待遇。后来,威廉姆斯又在麦克唐奈尔夫人的请求下为她提供了五万美元贷款,为他们的房地产投资救急。然后又为麦克唐奈尔一个女儿的婚礼买了一万五千美元的单。除此之外,威廉姆斯还送给州长本人名贵手表、高尔夫球具球衣等礼物。
威廉姆斯当然也不纯粹是在为朋友两肋插刀。他是一家推销健康补充药物和化妆品公司的老板。通过他和州长一家的关系,他得以会见州政府高级官员,接洽由州政府出钱请州立大学专家为他们公司产品做质量研究和评估等等。
2014年1月,就在麦克唐奈尔卸任州长十几天后,他们夫妇俩被指控总共接受了威廉姆斯价值14万美元的礼物和贷款,为威廉姆斯的商业利益提供便利,因此犯了收受贿赂等罪行。
要说麦克唐奈尔夫妇也真够窝囊的。当州政府高官这么多年,闹了个几乎家徒四壁、债台高筑的凄惨相。而当州长四年,受贿也不过十几万美元,其中大约十万还是贷款。(具体数目有不同说法,法院后来裁决礼品价值被大幅高估)。事发后,麦克唐奈尔立即退还了几乎全部赃款,并为其不当行为向州民公开道歉。然而法律依然是无情的。
这个案子审判持续了大半年,其间爆出麦克唐奈尔夫妇不和、夫人与威廉姆斯关系暧昧等花絮,引起一些小报的起哄。9月4日,夫妇俩均被判定犯有腐败罪。2015年1月6日,麦克唐奈尔被判处两年徒刑,夫人后来也被判一年徒刑。
已经身败名裂的麦克唐奈尔当庭抚面痛哭,但并不服气。美国是法制国家,即使是贪官也能有找个说法的权利和途径。他便开始了上诉。被驳回后,案子最终进入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议程。2016年6月27日,最高法院八名大法官颇为罕见地取得一致意见:并没有足够证据表明麦克唐奈尔犯了罪,下级法院的判决遂被推翻。
那说好的受贿行为呢?
法律需要惩戒罪恶,但同时也需要甚至更需要保护无辜,避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局面。在官员受贿上,美国的法律规定必须存在肯定无疑的交换行为。这种交换在传统的拉丁语中叫做“quid pro quo”,直译是“这个换那个”,其实就是中文里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只有坐实了这样的交易,才能认定政府官员是收受了贿赂。
麦克唐奈尔自认他作为政府官员收受商人的贷款、礼物确实不妥。但即使是政府官员,他也可以有私人朋友,可以与朋友有金钱上的来往。而他在政府中帮助威廉姆斯的公司的需求是州长为州民服务的本职工作,是他为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做的,与那些金钱往来没有直接关系。他并没有专门为威廉姆斯做份外的事情,因此他的问题应该属于道德失误而并非触犯法律。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经过讨论,一致认可了他的立场。大法官们同意麦克唐奈尔的确没有在本职工作之外专门为威廉姆斯提供特别的服务。因此,如果说威廉姆斯的金钱是“quid”(“这个”)的话,麦克唐奈尔没有提供他这边的“quo”(“那个”)与之交换。也就是说,他收了钱但没有交货,因此不构成犯罪。
首席大法官罗伯兹(John Roberts)专门解释说,如果不这么严格界定,那么政府官员与朋友的任何来往都可能被看作“quid”,而同时他的任何本职工作行为都被看作“quo”,这样官员将无法在担任公职的同时仍然享有正常社交。当然他也没忘了谴责麦克唐奈尔行为之无耻,而法院能够判决的只是罪行而不是道德缺陷。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来是在没有信用的条件下作生意的基本规则,它在涉及金钱交易的法律条文上运用很多。除了官场上的贿赂以外,比较常见的还有卖淫或嫖娼的犯罪认定。
除了内华达州的少数几个偏僻地方,在美国卖淫是非法的。但尽管各地警方经常花大力气治理,卖淫行为还是随地可见,而且基本上公开进行。这便是因为确定卖淫犯罪是很困难的,必须满足同样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条件。
卖淫被立法成为罪恶是美国现时社会道德的体现。但作为自由国家,法律不能限制太多。比如,一个人付钱给另一个人寻求陪伴、聊天等社交性服务是完全合法的,而如果在这样的聊天时“两情相悦”,“自然”地发生了性关系,那也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合法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付钱(quid)和性交(quo)没有构成直接的交易,不能看作卖淫。因此即使被警察抓了现行,也不能课之以罪。美国各地有很多公司或个人提供“陪伴”性服务(escort),他们公开做广告,合法做生意。即使警察对他们实际的服务项目心知肚明,却也束手无策。形形色色的“援交”、“包养”等关系也一样,可以大摇大摆地在网站上联系成交。
新闻报道中常看到中国警察扫黄时突击“淫窝”,只要看到有非婚男女衣衫不整、现场有避孕套等等就算是有了卖淫的“铁证”,可以当场拘捕。这样的执法手段在美国是行不通的。因为即使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也会有多种可能性,不能一概地认定是发生了卖淫行为——除非能够取得“quid pro quo”的证据。美国警察对付卖淫通常是采用“钓鱼”方式,即派遣便衣乔装妓女或嫖客,引人上钩。但他们也必须小心翼翼,想方设法让对方直接、明确地表达出付钱买春或收钱卖春的意愿,才能下手拘捕。老练的妓女和嫖客不会上这个当,只用隐晦、间接的语言接洽,警察便无可奈何。
最高法院对麦克唐奈尔的无罪判决引起一些下层警察、检察官“思想混乱”,抱怨说这为他们今后抓贪官设立了太大的障碍。的确,严格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很难落实,毕竟官员、商人和老练的妓女、嫖客一样,在做这些肮脏交易时不会那么直截了当。然而,为了避免伤及无辜,法律也只能认可自己的局限。
妓女通常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政客则经常被排在第二的位置。里根总统经常调侃说他发现这两个职业的工作极其相似。在收钱办事这一点上,他们所作所为的确完全相同。而在法律面前,他们是否犯了罪都遵循着同样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原则,或者说,享受着同样的漏洞。
(7/16/2016)
米帝囧事
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最高法院. Show all posts
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最高法院. Show all posts
Sunday, July 17, 2016
Tuesday, May 31, 2016
非法移民子女的公民资格
似乎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只要孩子出生在美国领土上,就会自动成为美国公民。从中国人的“月子中心”到墨西哥人的大举移民,不少外国家庭想方设法地把自己的孩子生在美国,为自己的下一代提供追求幸福生活的最佳条件。这个现象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但直到本届总统大选,才有敢得罪人的川普作为候选人公开质疑其背后的法律依据。
美国的国父们最初修订宪法的时候,并没有对公民的资格下特别的功夫,宪法文本中使用公民一词时也没有专门解释。按照当时的英国普通法惯例,这是默认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尽管当时的公民还有着“自由人”和“其他人”之间的区别,在选举权上存在限制)。
建国后,南方一些奴隶曾经诉诸法庭,以宪法为根据争取他们的公民权益——因为在那个时代,奴隶的后代还是奴隶,是奴隶主拥有的财产而不是自由公民,尽管他们出生在美国领土上。1857年,最高法院对这样的一个案例做出判决,确定所有被作为奴隶带进美国的非洲裔人和他们的后代不受美国宪法保护,永远不能成为美国公民。这一判决加剧了当时一触即发的南方蓄奴州和北方自由州之间的矛盾,是内战的导火索之一。
残酷的内战结束后,政府立即着手保护被解放的奴隶的法制工作。国会在1866年通过第一个民权法案,确定了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两年以后,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第14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内容覆盖面很广,是对公民平等权益的一个综合。她更开宗明义地第一次为公民权作出定义:“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接受美国管辖——的人,都是美国以及其所在的州的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和几乎所有法律条文一样,这个定义也不是无懈可击的。尤其是插在中间的那个“并接受美国管辖”限定词,其含义便比较模糊。之所以加进这个句子,是为了排除两类在美国出生的人:生存在美国领土上但拒绝美国政府管辖的印第安人和外国政府派遣的外交使节或者入侵军队。后者显然不受美国政府管辖,美国也绝不能把战争期间入侵美国的官兵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都当作美国公民来看待、保护。按照这个理解,外国人进入美国,无论是访问还是工作,只要不是官派的外交官,其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都自动获得美国国籍。
但对“接受美国管辖”的理解也不是这么直截了当。非法移民接受美国管辖吗?他们的到来并没有得到美国政府的批准,在美国也是以无身份的“黑户”方式生活,很难说他们在法律意义上接受了或能接受美国的管辖。的确,即使是那些不愿意把他们称之为“非法”的支持者也不得不把他们叫做“缺乏文件”的人。缺乏什么文件呢?自然就是接受美国管辖的文件啦。这正是川普等人得以质疑非法移民子女公民权的依据所在。他们认为现在对第14修正案的诠释过于宽松,违背了条文的原意。更有人干脆就把来自墨西哥的大规模非法移民类比为入侵美国的军队。
然而,最高法院的确曾经为此做过辩论和裁决,而其根源还是一位华人所开创的历史先河。
1882年,第14修正案通过十几年后,美国国会通过了《排华法案》,不再允许华人来美国。当时已经在美国的华人也被永久禁止成为美国公民,他们一旦离开美国,便不再被允许返回。在这种情况下,在美国的华人只有两种选择:或者永久回国或者在美国坚持但不得回国探亲访问。然而,当时在美国的华人中也不尽是第一代移民(其实他们也算不上移民,来美国的主要目的是打工),也有一些是在美国当地出生的。
黄金德(Wong Kim Ark)就是这样一位年轻人。他出生于加州旧金山市,在当地唐人街做厨师。他的父母也许因为《排华法案》的影响,在1890年就回中国了。当时大约17岁的黄金德自己留在美国。那年,他还独自到中国去探望父母,然后顺利回到旧金山。1894年,他再度去中国探亲,但这次回来时却被海关拘留在天使岛,拒绝入境。加州的官员认为黄金德的父母来自中国,接受的是中国皇帝的管辖。因此,出生在加州的黄金德不符合第14修正案的条件,不是美国公民。因为《排华法案》,他不得入境。
年轻的黄金德走上了维权的道路。在华人和白人的一些律师协助下,他把官司从加州法庭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这个案子的关键之处便是黄金德出生时他父母和本人究竟是“接受中国皇帝的管辖”还是“接受美国的管辖”,也就是第14修正案条文中留下的那个模糊之处。
最高法院的八名大法官中,六位最终站到了黄金德一边。他们具体列举了不能算作接受美国管辖的特例(印第安人、入侵军队、外国外交官以及出生在美国领海内的外国船只上的孩子),然后裁定除此以外的所有在美国的人士都应该理解为接受美国的管辖。因此黄金德拥有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并不受《排华法案》的限制。另两位大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则作为少数派提出异议,然而他们的反对意见与对修正案的诠释无关。
这一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黄金德不仅赢得了他自己的权益,还为他之后100多年来的所有合法和非法移民的后代确认了公民身份。1982年,最高法院在另一桩案例中援引了黄金德的案例作出判决,即使是非法移民的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仍然符合“接受美国的管辖”条件,因此是美国“自然出生”的公民。
最高法院的决定一言九鼎。现在川普等人想改变对非法移民子女公民权的认定只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打新的官司迫使最高法院作推翻过去的案例,二是修改宪法,明确规定非法移民后代不能因为出生在美国而自动获取美国国籍。在今天的美国,这两者都近乎不可能。
美国的国父们最初修订宪法的时候,并没有对公民的资格下特别的功夫,宪法文本中使用公民一词时也没有专门解释。按照当时的英国普通法惯例,这是默认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尽管当时的公民还有着“自由人”和“其他人”之间的区别,在选举权上存在限制)。
建国后,南方一些奴隶曾经诉诸法庭,以宪法为根据争取他们的公民权益——因为在那个时代,奴隶的后代还是奴隶,是奴隶主拥有的财产而不是自由公民,尽管他们出生在美国领土上。1857年,最高法院对这样的一个案例做出判决,确定所有被作为奴隶带进美国的非洲裔人和他们的后代不受美国宪法保护,永远不能成为美国公民。这一判决加剧了当时一触即发的南方蓄奴州和北方自由州之间的矛盾,是内战的导火索之一。
残酷的内战结束后,政府立即着手保护被解放的奴隶的法制工作。国会在1866年通过第一个民权法案,确定了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两年以后,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第14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内容覆盖面很广,是对公民平等权益的一个综合。她更开宗明义地第一次为公民权作出定义:“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接受美国管辖——的人,都是美国以及其所在的州的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和几乎所有法律条文一样,这个定义也不是无懈可击的。尤其是插在中间的那个“并接受美国管辖”限定词,其含义便比较模糊。之所以加进这个句子,是为了排除两类在美国出生的人:生存在美国领土上但拒绝美国政府管辖的印第安人和外国政府派遣的外交使节或者入侵军队。后者显然不受美国政府管辖,美国也绝不能把战争期间入侵美国的官兵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都当作美国公民来看待、保护。按照这个理解,外国人进入美国,无论是访问还是工作,只要不是官派的外交官,其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都自动获得美国国籍。
但对“接受美国管辖”的理解也不是这么直截了当。非法移民接受美国管辖吗?他们的到来并没有得到美国政府的批准,在美国也是以无身份的“黑户”方式生活,很难说他们在法律意义上接受了或能接受美国的管辖。的确,即使是那些不愿意把他们称之为“非法”的支持者也不得不把他们叫做“缺乏文件”的人。缺乏什么文件呢?自然就是接受美国管辖的文件啦。这正是川普等人得以质疑非法移民子女公民权的依据所在。他们认为现在对第14修正案的诠释过于宽松,违背了条文的原意。更有人干脆就把来自墨西哥的大规模非法移民类比为入侵美国的军队。
然而,最高法院的确曾经为此做过辩论和裁决,而其根源还是一位华人所开创的历史先河。
1882年,第14修正案通过十几年后,美国国会通过了《排华法案》,不再允许华人来美国。当时已经在美国的华人也被永久禁止成为美国公民,他们一旦离开美国,便不再被允许返回。在这种情况下,在美国的华人只有两种选择:或者永久回国或者在美国坚持但不得回国探亲访问。然而,当时在美国的华人中也不尽是第一代移民(其实他们也算不上移民,来美国的主要目的是打工),也有一些是在美国当地出生的。
黄金德(Wong Kim Ark)就是这样一位年轻人。他出生于加州旧金山市,在当地唐人街做厨师。他的父母也许因为《排华法案》的影响,在1890年就回中国了。当时大约17岁的黄金德自己留在美国。那年,他还独自到中国去探望父母,然后顺利回到旧金山。1894年,他再度去中国探亲,但这次回来时却被海关拘留在天使岛,拒绝入境。加州的官员认为黄金德的父母来自中国,接受的是中国皇帝的管辖。因此,出生在加州的黄金德不符合第14修正案的条件,不是美国公民。因为《排华法案》,他不得入境。
年轻的黄金德走上了维权的道路。在华人和白人的一些律师协助下,他把官司从加州法庭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这个案子的关键之处便是黄金德出生时他父母和本人究竟是“接受中国皇帝的管辖”还是“接受美国的管辖”,也就是第14修正案条文中留下的那个模糊之处。
最高法院的八名大法官中,六位最终站到了黄金德一边。他们具体列举了不能算作接受美国管辖的特例(印第安人、入侵军队、外国外交官以及出生在美国领海内的外国船只上的孩子),然后裁定除此以外的所有在美国的人士都应该理解为接受美国的管辖。因此黄金德拥有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并不受《排华法案》的限制。另两位大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则作为少数派提出异议,然而他们的反对意见与对修正案的诠释无关。
这一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黄金德不仅赢得了他自己的权益,还为他之后100多年来的所有合法和非法移民的后代确认了公民身份。1982年,最高法院在另一桩案例中援引了黄金德的案例作出判决,即使是非法移民的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仍然符合“接受美国的管辖”条件,因此是美国“自然出生”的公民。
最高法院的决定一言九鼎。现在川普等人想改变对非法移民子女公民权的认定只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打新的官司迫使最高法院作推翻过去的案例,二是修改宪法,明确规定非法移民后代不能因为出生在美国而自动获取美国国籍。在今天的美国,这两者都近乎不可能。
Labels:
公民,
最高法院,
宪法,
川普(Donald J Trump),
排华法案,
黄金德(Wong Kim Ark)
Subscribe to:
Posts (Atom)




